当前位置: 首页 > 总 务 处 > 转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

转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

2015年10月26日 16:50:05 来源:安庆市信息公开网 访问量:121228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

宜政秘〔201514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求,充分挖掘公积金潜力,进一步降低政策门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好用足公积金,满足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分类指导、因地施策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提出如下意见:

一、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至55万元,单方提高至45万元。具备偿还能力的缴存职工,可按最高额度申请贷款。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缴存职工,比照夫妻双方缴存,可按最高额度申请贷款。

二、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降为20%。首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房屋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下,首付款比例降为20%;房屋使用年限10年以上、20年(含)以下,首付款比例为30%;房屋使用年限2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40%

三、首次公积金贷款已还清,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四、对已办理过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仅拥有一套住房或累计贷款金额未超过最高额度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降为30%;购买二手房,首付比例一律为40%。贷款利率按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1.1倍执行。

五、凡在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在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一律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六、列入棚户区改造的缴存职工,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父母、子女)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具备偿还能力可按最高额度执行。在公积金贷款已还清的情况下,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政策。

七、支持异地缴存职工来我市购买住房,缴存互通互认,合并缴存满6个月,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八、商业贷款未还清的职工购买住房,具备偿还能力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九、职工家庭购买住房,可一次性提取父母、子女的公积金支付房款。职工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十、职工购买住房,可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购房办证费用(契税、维修基金、土地出让金)。

十一、将公积金缴交面进一步拓展到非公企业、社会团体、城镇有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实行灵活的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增强住房消费能力。

十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51020
编辑:张贤发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搜索框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