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总 务 处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年03月05日 08:38:53 访问量:136479 作者:总务处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7]480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2017425

 

安徽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和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实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现阶段,重点支持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主要包括:

(一)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执行。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具体根据各市、县(区)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补助标准、教科书循环使用等因素核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市、县(区)义务教育寄宿生数、寄宿生贫困面、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补助标准、分配系数及分配公式详见附表,下同)。中央财政对城市学生的免费教科书和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

(二)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区)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规模较小学校数、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中央统一确定。

本办法所称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的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三)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所需资金由中央与省按规定比例分担,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经费具体根据各市、县(区)农村义务教育在校生数、生均校舍面积标准、安全校舍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面积补助标准、分配系数等因素核定。

(四)对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等政策给予综合奖补,中央财政补助经费下达我省后,省财政根据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等中央和省有关决策部署情况、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各地可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现阶段,以各地实际发放乡村教师月人均生活补助标准与中央综合奖补标准(月人均200元)的比值为参考值,设立综合奖补标准调整系数。省财政按照综合奖补标准、参考调整系数核定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综合奖补资金。

第六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我省后,省财政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县(区)据实结算。

第七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用于向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具体根据国家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核定;对于地方试点,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具体根据地方试点地区覆盖学生数、补助标准等因素核定。现阶段,地方试点膳食补助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中央、省、县(区)按5:4:1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根据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投入、组织管理、实施效果等因素核定试点县区当年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第五条至第七条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市、县(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九条市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补助经费安排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本地义务教育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目标要明确、具体、可考核。

(三)上年度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资金统计表及相关预算文件。

第十条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区)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省财政厅根据中央和省转移支付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各市、县(区)补助经费预算金额。市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承担在经费分担、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于每年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经费预算。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含提前下达预算指标)下达我省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就资金使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二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包括免费教科书、公用经费、寄宿生生活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和综合奖补等补助经费)拨付暂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补助经费时,贯彻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第十四条市、县(区)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市、县(区)级教育部门应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省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补助经费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补助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学校基本情况、教师信息等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经费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经费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补助经费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补助经费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安徽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197号)、《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860号)、《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1301号)同时废止。上述文件涉及相关工作的管理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编辑:张贤发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安庆市特殊教育学校 特此声明。